近日,德州市药检所按照《关于贯彻<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暂行规定》的要求,顺利通过了省级专家组的现场评审,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证号SYXK(鲁)20070071,适用范围:普通级兔;SPF级大鼠、小鼠。 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细则》有关规定,没有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和没有使用有合格证的实验动物进行动物实验,都属于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实验结果也是无效的。因此,为了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性、合法性,避免影响客户的利益,2006年药检所利用省局专项资金33万元,对动物房进行改造,总面积114平方米。现已具备相应的实验设施和实验条件,成立了实验动物中心,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制定了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从业人员经过省级培训取得上岗证。可以使用普通级兔和SPF级大鼠、小鼠进行动物实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合法、有效的。(李诗梅)